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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立好遗嘱

2021-01-15 13:05:58

避免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立好遗嘱

【案情简介】

张某前妻去世后,与黄某登记结婚,张某和黄某婚后无共同子女。

张某20182月因病去世,之后不久张某与前妻的子女便以房子是父亲的,现父亲已去世,黄某不能继续在父亲的房子居住为由要求黄某搬出房子。黄某称自己与张某是法律承认的婚姻,能够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居住并使用房屋,但张某的子女都坚决拒绝黄某继承该房屋。双方因不能达成一致,到火司法所申请帮助。

【调查与处理】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张某在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由张某的子女承担,黄某未将财产拿出给张某治病,张某的子女认为黄某作为父亲的再婚妻子,没有在张某生病期间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所以现在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无权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

工作人员通过对张某的子女做工作,引用法律条文,既讲明了黄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有权继承遗产,又对黄某不拿钱给张某治病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从法律角度对张某的遗产房屋进行分割,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都互作让步同意调解,最终张某的子女同意黄某继续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中。

【法律分析】

在这起遗产纠纷案中,黄某与张某虽然都是再婚,又没有共同育有子女,但依然是合法夫妻,有着法律和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时间。这三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一直共同生活,有共同的财产收益。经调查了解,张某和黄某结婚前已经盖有三间平房,和黄某结婚后,又在原有的院落里加盖了三间平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知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再婚后,配偶之间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张某和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且又盖有三间平房,这三间平房是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某去世后,黄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这三间平房及其产生的相应拆迁补偿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亦有可能取得其他财产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属于再婚,张某和黄某结婚前已有的三间平房,为张某单独所有,张某去世后应由其子女继承;张某和黄某结婚后盖的三间平房归夫妻共有,张某去世后应由黄某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与黄某婚后加盖的三间平房为张某与黄某共同所有,张某去世后,黄某理应为张某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有权与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这三间平房。

另一方面,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还有另一个重要因素,张某的子女认为在张某生病期间,黄某虽然掌管张某家中钱财,但在得知张某患病后,拒绝出资给张某治病,而由张某的子女承担张某的治疗费用。黄某的这种行为既是不讲夫妻之情、不讲伦理道德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因此黄某根本就没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扶养,是指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物质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照料。尤其是一方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

综上所述,当事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丈夫张某生病住院期间,没有出资给张某治疗,没有尽到理应尽到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确实有违伦理道德,存在一定的过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但不足以因此剥夺黄某的合法继承权。同时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黄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张某没有立下遗嘱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

在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请张某的家人予以谅解。张某的子女同意黄某继续居住在张某留下的房屋中,这场遗产纠纷案最终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再婚遗产继承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悄然发生着改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尤其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人均寿命的增长,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再婚的社会需求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丧偶老年人加入到再婚大军的阵营,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等问题也成为新的社会焦点,其中以遗产继承纠纷最为复杂,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老年人的再婚家庭中,不仅涉及初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而且涉及再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加之双方各自的子女一般都成年各组家庭,继承主体关系相对复杂。因为再婚者的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导致财产构成也具有多样性,尤其老年人丧偶再婚者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基于一些传统,往往因为再婚者还健在,其原配偶死亡后并不进行财产分割。况且该类案件既涉及再婚前财产关系,也涉及到再婚后财产关系,财产产权相当复杂,而当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时,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成为重组家庭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如何避免类似遗产纠纷的产生也是我们探求的关键。

此类纠纷,要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争议的双方是一家人,调解时更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国家法律对继承和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